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2-01921 | 生成日期 | 2022-03-24 | 公開日期 | 2022-03-24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統計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主題(二級) | 統計 | 關鍵詞 | 統計,指標,經濟,管理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統計局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
各鎮(街道)、園區經發局,本局各科(室、隊),江蘇省統計局江陰調查局:
現將《江陰市統計局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陰市統計局
2022年3月24日
江陰市統計局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推進統計行政執法與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的銜接工作,有效打擊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是指統計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對涉嫌構成犯罪、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線索和問題,以及不執行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強制執行的,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案件分別移交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移送,由辦公室(統計執法監督科)負責辦理。
第四條 辦公室(統計執法監督科)認為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應當移送的,應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分管統計法治工作的局領導審核后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辦公室(統計執法監督科)應指定2名或2名以上人員,負責辦理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工作。
第五條 移送的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準確,責任主體明確。
第六條 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移送材料和資料應當面交接,并請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回執上簽字確認。
第七條 存在下列違法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物質利益。
第八條 存在下列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一)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
(1)自行修改統計資料,失實數額與應報數額形成比例的;
(2)強令、授意、指使任何單位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形成比例的;
(3)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形成比例的;
(4)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形成比例的;
(5)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違法數額較大的;
(6)在統計執法檢查中拒絕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7)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的。
(二)監督統計工作失察的:
(1)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數據失實,失實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的;
(2)發現數據失實不予糾正,失實數額與應報數額形成比例的;
(3)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數據失實,涉及范圍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1)提供虛假情況幫助掩蓋統計違紀違法事實的;
(2)向統計執法檢查對象通風報信的;
(3)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
(4)阻礙統計執法檢查的;
(5)違規干預和插手統計違法違紀活動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阻礙統計執法檢查的;
(7)為統計執法檢查對象逃避檢查出謀劃策的;
(8)違規干預和插手統計執法執紀活動的;
(9)對已查實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而不追究的。
(四)違反規定公布統計資料的:
(1)違背國家統計政令公布統計資料的;
(2)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公布統計資料的;
(3)公布不應由本單位公布的統計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公布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內容的。
(五)貽誤工作的:
(1)故意遲報統計資料的;
(2)拒報統計資料的;
(3)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調查核實的。
(六)泄露統計資料的:
(1)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2)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的;
(3)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七)玩忽職守的:
(1)違法制定、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項目的;
(2)未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的;
(3)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4)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的;
(5)未依法受理、核實、處理統計違紀違法舉報的;
(6)泄露統計違紀違法舉報情況的。
第九條 逾期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移送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時,應當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資料或材料清單;
(四)其他有關涉案材料。
第十一條 市統計局對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市統計局對應當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十三條 市統計局對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或書面答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立案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 移送案件結案后,市統計局應當分別建立案件移送登記制度,做好案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 對于移送的案件,市統計局應當督促接收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理結果裝入案卷。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